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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抵债的增值税如何记账

录入时间:1999-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99信息】 目前,社会上企业间以货抵债的现象较 为普遍,税法明确规定,以货抵债、易货贸易应按货物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征 收增值税。如果以货抵债、易货贸易发生在二个以上企业之间,即三角抵债问题, 税法是否允许呢?这种情况是很多见的,很值得研究。   例如:甲、乙、丙三个工业企业,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销售货物 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甲企业计提销项税额,乙企业货物入库,货款 尚欠;乙企业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乙企业计提销项税额, 丙企业货物入库,货款尚欠。经企业自行协商,丙企业以自产货物给甲企业,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货物入库。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应予批准甲企业抵扣 丙企业开来的进项税额呢?   假定上述三个企业间货物销售额相等,这样恰好结束一个债务链。如果三企 业均结清货款,自然没有问题。但对工业企业而言,开出专用发票,即确认了销 项税额:收到专用发票且货物入库,即确认了进项税额。即使没有资金流转,却 没有漏征增值税,销售确认后,结算货款的时间和方式是企业间的事情,不影响 增值税。这样还节省了企业流动资金,有助于货物流通。假如丙企业将货物抵给 乙企业,乙企业再将货物抵给甲企业,即为标准的以货抵债形式,中间又没有不 开发票漏记销售的情况,税法是允许的。发生在三个企业或更多个企业之间,不 过是复杂化了的以货抵债,既没有违法经营,也没有少缴税款,也符合国税发( 1995)192号文件“开票单位与销货单位一致”的规定(没有收款单位) 。由此推论,当债务链内企业间欠债额不相等时,及链内企业数增加时,情况类 同。   在企业账务处理上,甲企业收到丙企业抵来货物时,可以借记:原材料,借 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一乙企业。以甲开给 乙、乙开给丙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和丙开给甲的专用发票发票联记账。在 具体征管操作上,可以令企业提供债务链内企业间的购销货物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据以认可和允许甲企业抵扣丙企业开来的抵扣联。    (zsb03190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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