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免税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99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化肥、农药
的集体商业企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批发和零售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近日,
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申报销售收入。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
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减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
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关
千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文件
规定:“对于直接减免增值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
补贴收入’科目。企业应在‘应缴增值税明细表’已缴税金’项目下,增设‘减
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缴税金—
—应缴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你公司主营化肥、农药批发和零售业务,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将免税项目
收入单独核算,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免税销售
额填列在“免税销售额”栏目中,非免税项目销售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
税。 (zsb9903120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