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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要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3-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8/99信息】 近日,笔者在对某纺织厂进行纳税检查 时,发现该厂将销售货物时向客户收取的上货物资列入了营业外收入,向地税部 门计算缴纳了营业税,错误地申报了税种。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 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 销售货物又向购买方收取上货力资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 增值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追缴该企业税款外, 并作出了罚款决定。                (zsb990305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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