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外购笋衣按13%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3-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2/99信息】 某税务稽查人员对某食品加工企业进行
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4月份出售笋衣(竹笋外壳)取得收入4000元,列
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未分离销项税金及进行纳税申报。该企业认为笋衣是
农业产品下脚料,不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
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
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13%)征收增值税。该通知还规定“其他
植物”是指注释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
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
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该企业销售
的笋衣既属竹笋下脚料,又属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故应按“农业产品”适用税
率13%征收增值税。 (zsb990301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