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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属价外费用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99信息】 问:我厂在产品销售时租用个体车辆运 送产品并向购货方收取代垫运费,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然后我厂定期用收取 购货方的代垫运费同个体运输业户进行结算。个体业户向我厂开具收款收据,收 取和结算运费都通过“其他应付款”往来帐户结算。最近县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 时说,这部分收取的运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是 这样吗?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代垫运费,可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1、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 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可见,你厂向购货方收取的代垫运费不符合以上条件,应视同价外费用并入 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稽查人员的说法是对的。  (d9912120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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