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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该结束了

录入时间:1999-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99信息】 1994年税制改革,继续保留了对民 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5年来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但也 有不少问题需要重新认识,我门认为,这项增值税优惠应该寿终正寝了。   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看,现行的福利、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已不适应大气 候了。十五大已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党最基本的治国方略,并己建议纳入国家根本 大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正在逐步形成。过去,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 明,该由市场调节的经济行为往往通过政府行为实现,同时企业又在承担政府的 管理及服务职能。因而,企业将该上缴国家的税款直接资助福利事业、教育事业 不仅可行,而且快捷有效。现在企业产权界定更明确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在利 益上表现为税收调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主要任务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该 由政府负责的福利事业、教育事业己不是企业的必尽义务,市场需要的是市场主 体之间的平等竞争,而不是对个别行业、个别部门、个别企业的特殊优惠,否则 不利于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这种变化已要求取消福利、 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现行税制的内在要求看,对福利、校办企业的优惠破坏了增值税的内在自 我调控机能。虽然税改前后都是以流转税作为主体税种,但税制设计己有很大不 同,老税制基本上是比例税率,新税制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规范化增值税,一 个产品的税率就是它的最终负担率,它较好地解决了协作生产中的重复课税与对 外贸易中的退税不准两大难题,但它要求税收优惠越窄越好。对福利企业、校办 企业实行环节优惠,如果其产品不是最终消费品,就会造成最终负担率的中途断 扣,使下道环节抵扣失真,出口退税不准,从而破坏了增值税的公平原则和内在 调节机能。   从优惠审查方式看,对福利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已不适应现行证管模式, 过去的专管员制度是一人进厂,什么都管,能够随时了解企业的任何情况,因而 实行税务机关审定企业残疾人比例,核查企业资金流向都是可能的,但新的征管 模式采用查管分离,取消了专管员制度,许多工作都在纳税大厅办理,福利企业 的残疾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残疾证是否真实,校办企业是否真属于学校所办, 其经营资本及场所是否都属学校所有等等都很难如实掌握。   从落实情况看,也存在不少困难。在执行中,税务机关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企 业资格难审查。福利企业为达到残疾人比例,到处找残疾人,滥竽充数,只挂名, 不上班。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税务部门在核定残疾人比例时难免被动,被人牵 着鼻子转。虽然上级对何为校办企业有明文规定,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 政府行文,有的学校买断经营资本,有的在原企业基础上“母体脱壳”等,采用 多种方式将其他企业划转到学校名下,以享受优惠。   同时,不能不指出此项优惠政策的目的难达到。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为了 鼓励全社会关心、帮助、爱护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但在实施中,不少 企业名册上的残疾人很少直接参加劳动,从企业得到的实惠也不多,企业纯粹是 为了税收优惠而招工。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目的在于支持学校利用自身优势, 开展科研活动,培养既能动脑,又能动手的综合性人才,并通过创收经营,弥补 经费不足。而实际上,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少校办企业成了单位小金库,产 品很少用于教学与科研,收益大多用于解决福利。更有甚者,有些教育主管部门 也插手其中,捞取好处,这严重背离了税收优惠最初的立法精神。   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应该全面取 消,要体现国家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照顾,可通过所得税优惠实现。   取消增值税优惠将有助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走向市场,扶持企业的目的在 于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与企业利润无关,采 取先征后退,实质上是财政在预算外的支出,这无助于企业挖掘潜力,降低成本, 减少消耗,提高效益,反而会使企业产生依赖心理,老在政策上打主意,这与企 业作为市场主体去开拓市场,追求最大利润的市场经营观念背道而驰,取消增值 税优惠必然促使一批有潜力的福利、校办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中得到发展。   取消增值税优惠还将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市场主体之间是平等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既然是市场主体,就不应有特 权,而应与其他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使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得以充分显现。 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也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治税 原则强化征管,为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取消增值税优惠也有助于建立规范化的财政收支制度。取消增值税优惠后国 家可将增加的财政收入用于残疾人的福利保障事业,用于教育事业,实质上只是 将预算外的收支纳入预算内,变间接收支为直接收支,这将推动国家建立规范的 财政收支制度。   所得税优惠与增值税优惠有很大区别,所得税优惠必须以企业有盈利为前提, 没有盈利,也就没有所得税,没有所得税就谈不上所得税优惠,它可激励企业追 求最大盈利水平,这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适当保留所得税优惠,既 可促进企业提高效率,也可体现国家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照顾政策,有助于发挥 税收调节职能。                  (zsb990304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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