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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增值税税率有调整

录入时间:1999-0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6/99信息】 山东省高唐县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某 些企业对增值税特定货物销售税率调整不清楚。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 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国税发[1998]122号 文件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 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zsb990125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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