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增值税税率有调整
录入时间:1999-0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6/99信息】 山东省高唐县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某
些企业对增值税特定货物销售税率调整不清楚。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
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国税发[1998]122号
文件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
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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