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政策性粮油为何要征税
录入时间:1999-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99信息】 我局所属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作价办
法收购政策性粮油,销售给粮食企业或粮食加工企业,销售时按市场价格销售。
1998年8月税务机关对我局所属粮食企业检查时,将我们上述收入补缴增值
税。请问: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为何还要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049号)文件规定:"国有粮食企业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
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
(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
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你局所
属粮食企业虽然按照国家统一作价办法收购政策性粮油,但在销售时没有按照国
家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所以,你局所属企业这部分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该
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这样做是正确的。(zsb9901210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