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1999-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99信息】 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
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朝气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实并未确定将用于
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若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如下情形:
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是在哪一个时期发生上述五种情况的,就从这个发生期内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中扣
减,而无须追溯到这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个时期。也就是说
如果购进货物是在一月份发生的,其进项税额已在1月份申报抵扣,但在建工程
在5月份领用了该购进货物,则该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可在5月份领用了该购
进货物,则该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可在5月份计算,无须再返回1月份进行扣
减。
对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是指其转出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进价,而是按发生
上述情况的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即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
关费用来计算。
例如:企业当期购进货物1000公斤,买价30000元不含税,支付运
费1000元,保险费570元,入库前挑选费200元。则该货物的实际成本
为:30000+(1000-1000×7%)+570+200=3170
0元。若福利部门领用该货物400公斤,则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实际成交为3
1700÷1000×400=12680元,而不是30000÷1000×
400=12000元。如果该存货期初有余额,则应按存货核算方法一并考虑。
进项税额转出适用税率是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比如说:
企业生产的在在产品或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增值税税率有的是13%,有
的是17%,但转出其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
扣减的进项税额时,一律按该产成品征税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
非应税项目等五种情况,领用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时,不能按
农产品账面的价格直接乘以农产品适用的购进扣除率10%结转其进项税额,而
应将其还原含税价格后,再乘10%扣除率,将非应税项目应负担的进项税额转
出。
例如,企业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10000公斤,支付金额10000元,
其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0000×10%=1
000,玉米不含税单价为9000÷10000=0.9元/公斤。
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若福利部门领用3000公斤,则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进项税额=3000×0.9÷(1-10%)×10%=300元,
而不能按3000×0.9×10%=270元,转出其进项税额。
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3000
贷:原材料2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
(zsb9901040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