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加盖专用章方可对口抵扣
录入时间:1998-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98信息】 日前,河南省获嘉县国税局对该县某工
业企业专用发票稽核时发现,该企业从陕西某工厂取得4份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抵扣税款6万余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试行)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专用发票须按要求开具,发票联和抵扣联须加
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获
嘉县国税局据此通知该工业企业将已抵扣的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因此,提醒广
大填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按照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
真审核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填开,以免受到损失。(zsb981230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