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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帐也要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1998-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98信息】 近日,江苏省东台市头灶国税分局在对 一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销售欠账方抵账的一辆汽车时,未申报缴 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精神,销售抵账汽车行为应该申报纳税,但由于 不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 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zsb981224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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