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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情况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1998-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98信息】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增值税的记帐方式与科目设置做出了规定。 然而该规定仅涉及了现购的情况,而未对赊购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定,企业以现购方式购货,当付款并取得发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价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在下一会计期初,企业凭借取得的发票经税务部门检查后,可以抵扣其销项 税额,并据以计算其当月应交增值税。   在赊购情况下,如果仿照现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付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如此处理,可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负债数额及库存商品数值。然而由于税务 部门对于未取得发票或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予承认,这样如果到期末,购货企业 仍未付款,就会出现帐表不符的现象:即企业帐上存在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呈 交的纳税申报表上无法体现。从中可以看到,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 赊购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已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现行做法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财政部未对赊购情况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各企 业只能按自己的理解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其中具代表性的方法,明显地借鉴了 税改前“增值税”做为“价内税”时的有关做法。具体如下:   1.在企业发生赊购业务取得货物时,不做会计处理,仅在企业的库存记录 上登记备忘。   2.如在会计期内企业付款,则按现购情况记帐。   3.如到会计期末,企业仍未付款,则按暂估的净价(即不含税价格)做如 下分录: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帐款”。   4.在下一会计期内用红字冲销以上分录。   5.在企业付款时,按规定方式记帐。   这一方式的好处是:   1.准确反映了库存商品的价值和已售出商品的成本。   2.避免了会计期末“应缴增值税”科目上出现帐表不符的现象。   但这种方法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少计企业负债。   假设企业在某一会计期内赊购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万元,如到会计期末企 业仍未付款,按上述方法,企业应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8547(10 000/1.17)    贷:应付帐款   8547   可以看出,此时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由此笔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反映为8 547元。而实际上,企业由此笔业务所形成的负债应为1万元。如果在会计期 末,一个企业赊购的数额较小,则所形成的负债差异也很小,根据“重要性原则”, 上述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可行的。然而,如果在会计期末,企业的赊购额较大,就 会明显地低估企业的负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债务属于流动负债。因而据 此所计算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等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从而对财务数据的使用 者产生严重误导。   解决问题的设想   笔者认为,为了准确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赊购业务,可以在“应 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子目。此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已经 发生但尚未取得凭证或尚未付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 业应缴增值税的扣减项目,对于此项目已发生的数值不予记录将虚增企业的应交 税额。而在赊购情况下,当企业获得货物时,企业就确立了付款的责任,而同时 也获得了取得抵扣发票的权力。此时不对此项加以记录,明显的违反了客观性原 则与及时性原则。但由于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在这种情下,将有关数据计入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又将造成帐表不符的问题,所发将其记在“应 交税金”之下是比较合理的。   发生赊购业务时,具体核算方式如下(仍用上例):   借:库存商品  8547     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 453    贷:应付帐款 10 000   企业在会计期内付寺并取得发票,在付款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帐款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453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1 453   如企业在会计期内未付款,则企业当期应缴增值税即为企业“应交增值税” 科目的贷方余额。   企业在后续会计期内付款,所做的分录与在会计期内付款相同。   采用这一方式,记录了企业因赊购未能付款而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准确地 反映了企业的负债总额。这样既保留了现行做法的优点,又弥补了其不足之处, 很好地解决了现行核算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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