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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小油专加工销售应按规定纳税

录入时间:1998-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98信息】 最近在对农村清查漏征漏管个体工商户 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农村个人小油坊在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时,未向当地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他们自认为将自产的大豆、油菜籽等农产品加工成食用植物油对 外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行为,应该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属于免税 范围的农业产品,是指种值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 级产品,而食用植物油不属于农产品免税范围,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zsb981209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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