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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业务也要进行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1998-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98信息】 某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未按规定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而被主管国税机关处以罚款200元,该企业办税人员认为这一 处罚不合理,其理由是企业当月未发生经营业务。  根据国税发[1995]19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 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铁》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即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企业,尤其是新办企业,无论当月是否发生经营业务,均应按月到 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zsb981127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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