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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塑料再加工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1998-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98信息】 问:我厂是从事塑料加工的生产企业, 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我厂从社会回收了一部分废旧塑料进行再次 加工。我厂可否按财税字[1996]21号文件的精神,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 的优惠政策?   答:财税字[1996]21号文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 先征后返70%的规定中所说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废旧物资回 收并且经营的单位,而你厂是将废旧物资回收后,进行再加工,再销售出去,不 属于[1996]21号文件中所说的行业,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 优惠政策。                    (zsb981126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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