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塑料再加工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1998-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98信息】 问:我厂是从事塑料加工的生产企业,
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我厂从社会回收了一部分废旧塑料进行再次
加工。我厂可否按财税字[1996]21号文件的精神,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
的优惠政策?
答:财税字[1996]21号文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
先征后返70%的规定中所说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废旧物资回
收并且经营的单位,而你厂是将废旧物资回收后,进行再加工,再销售出去,不
属于[1996]21号文件中所说的行业,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
优惠政策。 (zsb9811260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