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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校办企业承包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1998-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98信息】 河北省承德市某中学印刷厂属校办企业, 主要生产教学辅导材料、学生课本及作业本等,1994年成立以来一直享受国 家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1998年5月,该厂由于经济效益不好改由一退 休职工承包。近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该厂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名退休职 工得知后,找到税务机关要讨个"说法",经税务人员耐心解释,方才明白其中的 道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通知规定:"校办企业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 经营管理的;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 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取消该印刷 厂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正确的。        (zsb981203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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