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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销售方取得“让利”如何计算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8-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98信息】 问:我厂是某包装厂一客户,我厂使用 的包装箱都是从该厂购进。今年5月,该厂为感谢我厂对他们的支持,给我厂 10万元让利,请问这笔款项用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 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 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 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单位这笔款项应冲减增值税的进项税金。  (zsb981126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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