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制作安装铝门窗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8-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98信息】 不久前,四川遂宁市中区国税局稽查局
在建安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对某建筑公司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业务收入未申
报缴纳增值税作出处理,并责令其在限期缴清应补税款,该公司接到税务处理决
定书后提出异议;因四川省建筑管理部门编制的《工程造价预算定额》中无铝合
金门窗的增值税项目。
那么,这笔税款到底应当如何缴?
建发企业制作、安装铝型材门窗应该缴纳增值税是一个无可争议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同税函(199
7)186号文件明确:“按照我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
税发[1998]154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
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
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对
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
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scswb981118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