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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租赁合同,防范涉税风险

录入时间:2008-12-24

【中华财税网2008/12/24信息】  为了加强对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和关税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有一项是“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被承租企业若处理不当,会使企业处于不利的位置。
   
    有这样的实例,某红砖厂在1998年初承租给马某经营,在承租合同中规定,红砖厂每年向承租人马某收取12万元承包费后,其他一切经营事宜及经营成果归马某所有。马某未改变该红砖厂的名称,也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该红砖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该红砖厂年末一直未进行所得税申报纳税,1999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条款对原红砖厂(被承租企业)发出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当红砖厂接到限期纳税通知书后,十分不理解,声称:当初承租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红砖厂除收取承包费外对一切事宜不负责任。马某承租了企业,纳税应由马其负责。但税务机关指出,承租合同中的规定不能改变被承租企业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身份。这样,被承租企业处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上,一是合同订立时很难确定具体应由对方承担的所得税款;二是若是承租方违反税法经营的话,还会将这一违法风险转嫁到被承租方身上。最后,以马某主动付给红砖厂应承担的1998年所得税税款将问题解决了。
   
    但从这一事件中,红砖厂认识到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斟酌一下与马某签订的合同。于是,他们聘请税务师和律师一起研究。研究后,他们认为企业租赁经营大多是承包经营,这样承租方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交纳一定的费用,其余事项和经营成果也承包方,在很多情况下,会不利于被承租企业,因此被承租企业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不宜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租赁费用总额,应考虑经营期间内的所得税税款支出。
   
    (2)需设立相关条款,用以控制承租方经营中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活动。
   
    (3)在难以与承租方进行有效协调的情况下,可以建议承租方承租企业后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后来,红砖厂在这些原则指导下重新规范了与马某的承租合同,降低了该企业国改变经营方式引起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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