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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也应“ 与时俱进 ”——联营企业利润分配的所得税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8-12-24

【中华财税网2008/12/24信息】 金沙时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公司董事会决定扩大经营,出资1400万元与美国某公司合资,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组建了金龙服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美方公司出资72.29万美元(按当时的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600万元),经营期限为10年。金龙公司于2000年度建成投产,主要生产高档西服,并于当年获利。金沙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金龙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金龙公司的外方资本比例超过25%,按规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优惠。

  由于金龙公司的产品能够适应服装的流行节拍,生产能力都能够得以正常利用,公司的经营业绩比较平稳,预计在经营期以内,每年的销售收入都在12000万元左右,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40%用于分配。该方案已经实施了四年。

  2004年4月,普利安达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在对金龙公司开业4年来的税收核算情况进行诊断审计时发现,金龙公司在利润分配上存在合法但不经济的问题。注册税务师王强云认为该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分配方案时应进行税收筹划。

  王强云指出:金龙公司是金沙公司的关联公司,公司的具体运行应该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金龙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操作的思路不同,企业集团的利益就会有差别。这里至少有两个操作方案。下面我们作一个具体分析:

  方案一:在经营期限内,金龙公司的税后利润都以40%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于金龙公司前两年处于税收优惠的免税期内,金沙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560万元(1000×40%×7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在后两年,由于金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金沙公司累计可分回利润476万元[1000×(1-15%)×40%×70%×2],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00.8万元[476÷(1-15%)×(33%-15%)]。在这4年里,金沙公司从金龙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1036万元,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935.2万元。

  方案二:金龙公司在不同的税收政策条件下实施不同的分配方案。

  如果金龙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政策,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额的57%和20%用于分配,则金沙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

  金沙公司头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798万元(1000×57%×7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后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238万元[1000×(1-15%)×20%×70%×2],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4万元[238÷(1-15%)×(33%-15%)]。那么,在这四年里,金沙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额仍为1036万元,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985.6万元。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金沙公司多获得了50.4万元(985.6-935.2)的税后净收益。

  金龙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比例后,累计支付的股利额并没有任何增加,但却为金沙公司带来了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这是因为金龙公司提高了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金沙公司将部分要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额转移到无须补税的年度(其数额是476-238=238万元),从而减少了金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支出。

  在投资方从被投资方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总额相等的前提下,被投资方企业增加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和税后净利润额都可以降低投资方所得税负。

  在实际操作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比如金龙公司前两年资金不够充裕,支付过多的股利额会影响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更好的投资机会,这种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呢?回答显然是肯定的。按照现行规定,只要被投资企业事实上实现了分配,即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就可确认投资者所得的实现。所以,如果金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或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并不一定要实际支付股利,通过形式上的分配,同样也能够帮助金沙公司获得节税利益。


 点评:

  许多企业在进行扩张经营时往往到开发区、经济特区等地投资组建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经营,这样既能扩大经营规模,又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面临补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029号通知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09号通知规定的公式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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