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种方法生产海阔天空———有自制设备能力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12-24
【中华财税网2008/12/24信息】 A市某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各类子午线轮胎用钢丝帘线。公司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20多年来,该公司已从一家小型镇办企业,发展成拥有固定资产3.06亿,年创利1.5亿元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快速发展的“秘诀”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司注重科技创新,不断增强技术实力,使产品的质量一直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二是公司注重加强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别是在规范纳税,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为了扩大公司规模,2000年初,该公司决定投资“扩产配套年产20000吨子午线轮胎用钢丝帘线技改项目”。但在投资该项目时,该公司却遇到了一个重大难题。
投资概算显示,投资该项目约需购置国产设备1.8亿元。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熏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该项目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已取得当地经贸委审批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书》,总共可以享受7200万元(180000000×40%)的所得税优惠。根据预测,该公司只需3年,就能在“新增税款”中全部享受7200万元的所得税优惠。然而,就在该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投资抵免所得税,得到的答复却是“不符合规定”。
原来,该公司成立了科研所,已具有自制设备的生产能力。经测算,如果不直接购买成套设备,而是采取自行购置仪表、线圈、钢材、零配件等工程物资自行加工组装,只需人民币1.2亿元,这样可以节约投资成本6000万元。但是,购置的仪表、线圈等原辅材料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国产设备”要求,不能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
能否找到一个既能享受税收优惠,又能降低投资成本的两全之策呢?就在公司一筹莫展之际,笔者给该公司出了一个主意:只要成立一个设备制造厂,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公司投资组建一家设备制造厂,设备制造厂自制的设备再销售给该公司,这样就符合税法规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条件,在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也享受了税收优惠。现说明如下:
假设该项目3年内投资完成,总公司2000年、2001年、2002年从设备制造厂购置的设备金额均为6000万元(含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实现的所得税款(未抵免前)分别为600万元、1200万元、2800万元、4500万元;3年内设备制造厂购置的原辅材料每年均为4000万元(含税),设备制造厂利润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所得税税率为33%。则
1.设备制造厂3年累计应纳税费
(1)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6000×3÷(1+17%)×17%-4000×3÷(1+17%)×17%=871.79(万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71.79×(7%+3%)=87.18(万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3÷
(1+17%)×10%×33%=507.69(万元)
设备制造厂应纳税费合计=871.79+87.18+507.69=1466.66(万元)
2.总公司可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1)2000年购置设备6000万元,可以在2000年至2004年抵免所得税2400万元(6000×40%)。
2000年“新增税款”=本年应纳所得税-1999年应纳所得税=1200-600=600(万元),可以抵免600万元,尚有1800万元可在以后年度抵免。
200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1200-600=600(万元)
(2)2001年购置设备6000万元,可以在2001年至2005年抵免所得税2400万元(6000×40%)。
第一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1年应纳所得税-1999年应纳所得税=2800-600=2200万元,大于1800万元,可以抵免1800万元。至此,第一次购置设备2400万元全部抵免完。
第二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1年应纳所得税-200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2800-600=2200万元,小于2400万元,只能抵免1000万元。尚有1400万元(2400-1000)在以后年度抵免。
2001年实际应纳所得税=2800-1800-1000=0(万元)
(3)2002年购置设备6000万元,可以在2002年至2006年抵免所得税2400万元(6000×40%)。
第二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2年应纳所得税-200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4500-600=3900万元,大于1400万元,可以抵免1400万元。至此,第二次购置设备2400万元已全部抵免完。
第三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2年应纳所得税-2001年实际应纳所得税=4500-0=4500(万元),大于2400万元。可以一次性抵免第三次购置设备2400万元。
2002年实际应纳所得税=4500-1400-2400=700(万元)
至此,7200万元全部获得抵免,其中2000年抵免600万元,2001年抵免2800万元,2002年抵免3800万元。
以上是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购置国产设备的情形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计算顺序应为先购置先抵免,分别计算;二是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则应以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应纳税额作为基数。
有三点需要说明:第一,该公司成立设备制造厂,只是多增加了设备制造厂应纳的税费1466.66万元,及少量的开办费用。设备制造厂的人员工资、利息费用等成本本来就属于总公司的成本费用,并没有增加过多的现金流出。实际可节约的投资成本大约相当于4533.34万元(6000-1466.66)。第二,由于设备制造厂与总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该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对设备进行合理定价,既不能因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故意压低设备价款以减少设备制造厂增值税额,也不能因为多抵免所得税而擅自抬高设备的价款。第三,税法允许抵免所得税的设备必须是国产设备,不包括进口设备。如果确实需要从国外采购设备,也可以采取外购原辅材料在设备制造厂自制设备的做法,从而使其由“进口”变为“国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