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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营业额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11-25

【中华财税网2008/11/25信息】 现行营业税有这样的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施工企业甲为建设单位乙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30万元+200万元)× 3%=15万元。

  若甲进行筹划,不让乙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购买。这样,甲就可以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了所需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此时,甲应纳营业税为:450万元 × 3%=13.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甲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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