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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8-11-25

【中华财税网2008/11/25信息】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某纳税人月薪10 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 000-800=9 200(元)

  应纳税额=9 200×20%-375=1 465(元)

  若该纳税人为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月取得工资收入10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 000-(800+3 200)=6 000(元)

  应纳税额=6 000×20%-375=825(元)

   1 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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