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交纳个人所得税也搞筹划
录入时间:2008-11-19
【中华财税网2008/11/19信息】 在某大跨国公司北京子公司任高级经理的美国人詹姆士先生,受总部的委派,在北京工作。一年之中难得离开中国几次,可每到年中或年底,无论工作再忙,无论是否有必要出国,也总要想方设法出国一段时间,不是旅游,就是休假回老家呆一段时间。现在詹拇士先生正忙着办这事呢。
知情人说,这种现象在中国工作、收入较高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中非常普遍,他们离开中国的目的,不仅仅是旅游、休假或办理公务,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凑足离开中国的天数,使其继续保持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从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获得好处。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范围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按有关规定可以免税的除外),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好处是: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用在中国纳税。
当然,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是作为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纳税,有法定的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可见,判定一个人是否是居民纳税人,有两个标准,其一是住所标准,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人。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通常意义上居住的房屋,那么,如何界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呢?税法规定,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即为在中国有住所,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户籍在中国、在中国组建家庭等,也就是在我国有住所;其二是时间标准,即在中国居住满365天。
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正好与居民纳税人的认定相反,即在我国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我国居住不满365天,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就作为非居民纳税人纳税。如何计算不满365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法规定,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居住满365天。作为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一年之内会有几天不在中国,如果一次离境不满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满90天,只要你在中国总共居住满365天,就算是居民纳税人。但如果你一年内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那么,这一年你就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已经过的时间就不作为再次计算满一年的时间。一句话,只要你每年都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你就永远不会被视为居民纳税人。
另外,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就要就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纳税。也就说,对于居住不满5年的这些人士,虽然他们己被视为居民纳税入,但税法给出了优惠,不用就来源于境外、同中国公司没有关系的收入缴税。
詹姆士先生的筹划正是利用了以上的规定。他在一年中,要么一次离境超过30天,要么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具体选哪一种方式,视工作情况而定。詹姆士先生每年从境内获得的收入为20万元,从境外获得的工资、薪金性收入折算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由中国境内公司支付的部分为20万元(其在境外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5万元)。通过筹划,詹姆士先生只就来源于国内的2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来源于国外的收入不用缴税。如果詹姆士先生不筹划,使自己在中国居住满一年而不满5年,那么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发生变化:按以上规定,其来源于境外的由中国境内公司支付的20万元应纳税。则其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000÷12-3 200=13 467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3 467×20%-375=2318.4,全年应缴纳27 820元,扣除在外国已缴纳的1.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2820元。也就是说,通过筹划,詹姆士先生节约了12 820元的所得税。
我们再假设,如果詹姆士先生每年都不符合非居民纳税人的条件,而且已连续满5年,那么从第六年起,其来源于境外的40万元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多少,读者可以自己计算一下。一般来说,只要稍微筹划一下,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即在第5年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超过90天,则5年期限的计算终止,再重新计算另一个5年(各地规定可能不一样,应注意咨询)。这种方法对工作很忙,每一年中离境难以达到法定天数的人士来说,更切合实际,记者认识的几位香港人就是这么干的。
需特别指出的是,涉外个人所得税非常复杂,涉及纳税人身份认定,收入来源的认定,税款的抵扣、税收协定的内容以及相关凭证的提供,一般人很难准确把握,最好请专业人士帮助。总之,在涉外个人所得税中,时间概念非常重要。可以说时间就是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