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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发加班工资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11-19

【中华财税网2008/11/19信息】 某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准备进行年终财务决算时,发现如果按照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核算,当年的计税利润为101 234.36元,超过10万元,如此,企业将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及时向法人代表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由于企业的计税工资远没有达到税前列支标准,同时考虑到生产任务比较紧、工人需要加班等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增发加班工资的方法减少企业利润。法人代表采纳了财务人员的建议,在计提计发了3 289元奖金之后,再进行年终财务决算的所得税申报。经过这一调整,企业的计税利润实际变为97 945.36元。企业的适用税率变成了27%,少了6个百分点,最终少交了近6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

  从这一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科学有效的纳税筹划是建立在财务会计人员严格依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基础之上的。假如例中的企业财会人员在年终决算前不进行纳税调整估算,直接进行会计决算,那么,企业最终将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多交近6 000元的税款。

  同时,纳税筹划必须依法进行,即纳税筹划必须合法。例中的企业通过计提计发工资来进行筹划不仅合情合理,而且也是合法的;企业客观上确实需要加班,而且,企业的工资总额也没有超出计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不需要加班,或者只计提加班工资而不发放所计提的工资,或者临时购买固定资产等等都将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不仅如此,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列成本而偷税,既补税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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