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中的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18
【中华财税网2008/11/18信息】 折旧是一项重要的扣除项目,实行加速折旧,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等于向税务部门取得了一笔无须支付利息的贷款,这与缓交税款的性质是一样的。现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一个折旧年限范围,比如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生产用房:折旧年限为30—40年,作为纳税人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一个具体的折旧年限,但是不能超过该年限。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 具、家具等为5年。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年限内选择一个尽量短的折旧年限,以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税法规定:
1.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应急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人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