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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12

【中华财税网2008/11/12信息】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纳的一种财产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
  税法规定,下列情况减免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在此优惠范围内;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免征房产税;事业单位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房产不属此列;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出租、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房产不在此优惠范围内;
  4.为了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对于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其个人所有,用于出租或作营业用房的房产,照章纳税;
  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
  (2)对国有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3)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6)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为了照顾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7)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户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6.除上述提到的可以免税情况外,如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酌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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