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8-11-20
【中华财税网2008/11/20信息】 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外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纳税筹划的进行。
B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建筑企业A为其设计图纸。双方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收入后,A应纳的营业税为:100万元×3%=3万元。
若A进行纳税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让C与B签订设计合同。终了之后,B付给C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不见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于是,通过筹划,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