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免税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05
【中华财税网2008/11/5信息】 对于下列类型的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前者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后者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里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的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 收个人所得税。
12.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