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05
【中华财税网2008/11/5信息】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因此关税的优惠政策可以从这两方面加以说明。
(一)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税法,进口关税的减免规定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3.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4.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5.在我国陆地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6.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7.部分进口货物(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8.部分进口货物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包括:
(1)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6)起卸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7)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二)出口关税优惠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优惠税率、免税、出口退税三种。
1.税率优惠政策。除原油、柴油、新闻纸、糖、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
2.减免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货物在出口时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关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者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
(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
(7)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8)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9)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3.出口退税优惠。有关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可参见其他税种中有关出口退税的部分,这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