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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节税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06-20

【中华财税网2008/6/20信息】 (一)资源税的减免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2)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值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这是因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基本上是矿山和盐场,受自然界因素的影响,经常发生矿井塌方、冒水、瓦斯爆炸、火灾、海潮袭击等灾害,而且资源税的纳税人以小矿居多;抗灾能力弱,故考虑给予减免税照顾。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二)示例 

  [例] 某地区一油田11月份开采原油27万吨,当月销售2.9万吨,本企业自用0.1万吨;11月份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11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14万立方米,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生活自用。根据规定,该油田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为12元,每1 000立方米天然气的税额为4元,计算该油田11月份应纳的资源税。 

  计算过程如下: 

  (1)根据规定,原油和天然气以实际销量和自产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11月份原油课税数量为3万吨(即2.9+0.1);天然气为110万立方米,折合课税数量单位为1100(即1100000+1000)。 

  (3)应纳税额=12×30000+4×1100=36.44(万元) 

  [例] 某北方沿海一盐场,9月份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生产海盐7万吨,盐场直接对外销售5万吨。 

  (2)用3万吨原盐加工成精制盐2.5万吨。 

  (3)交该地区公收单位统一销售盐6万吨。 

  根据规定,该单位每吨盐税额为60元。根据上述条件计算该盐场9月份应纳盐资源税。计算过程如下: 

  盐场应纳税=60×(50000+30000)=480(万元) 

  公收单位代收代缴税款=60×60000=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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