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1600万,巨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
录入时间:2008-03-07
【中华财税网2008/3/7信息】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原经理宋建平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宋建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宋建平原系省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山西大典商贸公司经理。2004年1月~12月期间,宋建平将天津长天国际货运服务公司和天津四达船运服务公司返还大典公司焦炭出口港口费优惠款15万元和97万元据为己有。2003年~2005年间,宋建平以付运费名义将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二级公司山西大隆物产公司、山西三丰贸易公司103万元据为己有。2002年6月,宋建平将山西通州煤焦公司支付大隆公司的30万元利息转入其控制的山西天鸿能源公司账户,从而据为己有。
2004年4月,天鸿公司使用了山西大土河国际贸易公司5450吨焦炭出口许可证。同年5月,宋建平利用大典公司450吨焦炭许可证替天鸿公司偿还给大土河公司,大土河公司将450吨焦炭许可证在出口焦炭业务中结汇10.35万美元。同年6月,宋建平将大典公司出口焦炭业务结汇款50万美元,指示外商结汇至大土河公司,以还大土河公司的5000吨焦炭出口许可证费。
2004年3月~6月,宋建平将大典公司与瑞士冶金国际资源公司焦炭出口业务中结汇款1798万美元隐匿国外据为己有。
2005年底开始,宋建平利用担任省技术进出口公司经理之便,在公司改制中,将国有资产2.53亿元隐匿意欲侵吞,后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中案发。
此外,2005年3月,宋建平利用担任大典公司经理之便利,将公款500万元借给李某个人注册公司使用。2003年2月,宋建平在成立天鸿公司时,从河津进出口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验资,验资完毕后即将款打回河津公司;2004年2月,宋建平安排给天鸿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340万元,从河津公司转款5340万元用于扩股验资后,即将此款转走。2004年10月,宋建平以每吨30美元价格向李涵静(已被判刑)购买了3万吨焦炭出口许可证,用于天鸿公司焦炭出口业务,天鸿公司获利472.9万元。从2003年3月到2006年2月,天鸿公司采取虚假账簿申报纳税,累计偷税16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币743万余元,美元1798万元,侵吞国有资产2.53亿元(未遂),构成贪污罪;宋建平挪用公款500万元为他人注册公司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宋建平在申请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天鸿公司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同时偷逃税款,宋建平作为直接负责人,应对公司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
“宋建平年仅45岁,任职不到4年成了亿万富豪,其速度之快、敛财之巨令人震惊,教训十分惨痛。”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办案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