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老总这样避税: 捐赠+招工年省13500元
录入时间:2005-09-19
一企业的老总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2500元,可他通过捐赠、招工等手段,合理
避税13500元。
郑先生现是一家企业的老总,收入较高。为了建设家乡,他通过红十字会向家乡
捐赠3万修建了一所学校。此举既造福了乡邻,也为自己减免了10000多元税款。
郑先生年收入15万元,他未捐赠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35%=525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
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
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郑先生捐赠后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为:(150000-30000)×35%=42000元,可少交10500元税费。
另外因为招工,郑先生还省了3000元营业税。他刚开办了一家服务型企业,根据
规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
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税务部门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尽管他的企业员工只有8人,但他招聘了3名下岗职工。这
样一算,他这一年就少掏了3000多元。
地税部门认为,郑先生的做法合理利用了“避税规则”。需要提醒的是,个人在
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且有相关书面
证明,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