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回收无偿置换最节税
录入时间:2005-06-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7/2005信息】 近期,某中药厂开始在全国各地对过
期药品实施回收,并建立起过期药品的长效回收机制。显然,药品过期后已经没有了
任何使用价值,甚至会成为有害物品,回收后一般会进行销毁。对企业来说这是需要
付出成本的,有人称此为社会责任成本。那么,对于回收药品的行为,在税收上如何
处理才能“节税”呢?
我们从三个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第一种方法:直接回收方式。例如某中药企业当年销售某种药品1000万元
(不含税价,下同),实行药品回收计划后每年需要回收的过期药品预计为100万
元。在直接回收方式下,企业需要再销售100万元的新药品来筹资100万元用于
药品回收,这种方法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二种方法:做销售退货处理。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退货时需要从购买方手中
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收回,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将专用发
票全联作废。在回收过期药品的过程中,从经销商和消费者手中收回发票是不可能的,
因此,享受销售退回的待遇也是很难的。同时税法规定,在购买方无法退还发票联和
抵扣联的情况下,购买方可以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
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才能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但是由于是厂家
直接或者委托药品经销机构从消费者手中回收过期药品,并不是从经销商手中回收,
不符合销售退货和折让的条件,因此不可能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
折让证明单,也就无法节税。
第三种方法:采取新旧药品无偿置换方式“销售”新药品。这种方式好像看起来
与“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没有什么区别,但实质上两者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以旧换新
活动是指纳税人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
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
的收购价格。税法这样规定一是因为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时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
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二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增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
减少纳税的现象。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药品生产厂家在回收过
期药品时的收购金额是不能抵减新药品的销售额的。但是企业用新药品直接无偿置换
过期药品方式,即不涉及新药品的销售,也不涉及旧药品的回收。
还是上面的例子,再假设该企业的每100万元的药品销售额所消耗的原材料的
进项税额为10万元。采取新旧药品无偿置换方式下,企业用新药无偿置换过期药品,
只相当于调换商品,不涉及销售,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围。企业用
100万元的新药品置换过期药品,可以节省100万元的资金,且不用计入销售收
入,也不用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回收的药品做销毁处理时,可以当作库存商品损
失进行账务处理,这时候要记得将过期药品做销毁处理时对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回收
的药品做销毁处理时,可以当作库存商品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
而也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a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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