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常会销售一些不适用或不需用的旧固定资产,以盘活
资产,加速资金周转。对于这些旧固定资产,企业既可将其拆解后出售,又可以将其
整体出售。但销售处理方法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可能迥然不同。因此,企业有必
要对销售旧固定资产业务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
益。
一、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
目前,与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
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
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5]288号)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
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
并确已使用过的贷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
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
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
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
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一)将旧固定资产整体销售或分解销售的税收筹划
例1:2003年底,甲公司对一批闲置的、已使用过的旧设备进行清理。该批
设备原价1000万元,已计提折旧800万元。甲公司整体销售该设备或分解后销
售可取得收入250万元,支付清理费用2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33%。应计提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甲公司处置这批固定资产有两种方
案。
方案1:甲公司将这批固定资产分解出售;
方案2:甲公司将这批固定资产整体出售。
方案1筹划分析:如果甲公司将这批固定资产分解出售,根据财税[2002]
29号文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旧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此时,甲公司应就20万元清理费用与购买方另签协议,由购买方
自行承担,直接从收入中如除,这样可以降低税负。具体分析如下。
1、甲公司收入中包含清理费。
甲公司取得的含税收入=250(万元)
甲公司应交增值税=250/(1+4%)×4%×50%=4.81(万元)
甲公司此交易取得的净收入=(250-4.81)-200-20=
25.19(万元)
甲公司此交易应缴所得税=25.19×33%=8.31(万元)
上缴税金总额=4.81+8.31=13.12(万元)
2、甲公司收入中不包含清理费。
甲公司取得的含税收入=250-20=230(万元)
甲公司应交增值税=230/(1+4%)×4%×50%=4.42(万元)
甲公司此交易取得的净收入=(230-4.42)-200=25.58(万
元)
甲公司此交易应缴所得税=25.58×33%=8.44(万元)
上缴税金总额=4.42+8.44=12.86(万元)
对比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法整体可以节税0.26万元,第二种方法较优。
方案2筹划分析:
甲公司销售这批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且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根据(94)财税字第
026号文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
甲公司取得的净收入=250-200-20=30(万元)
此项交易甲公司应缴所得税=30×33%=9.9(万元)
与方案1的第二种方法相比,方案2可以少支付税金3.06万元,所以方案2
又较方案1更优。
(二)销售旧固定资产涨价与否的税收筹划
这涉及一个税收筹划临界点的计算问题。假设某公司销售一辆自己已经使用过的
汽车,该汽车原值为B,涨价幅度为X。由于售价超过原值,根据财税[2002]
29号规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此时,要使两方案税后收入相等,
必须满足等式:
B=B×(1+X)×(1-4%×50%)
解之得,X=2.04%,即为税收筹划临界点。也就是说,在税收筹划时,企
业销售旧固定资产(指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涨价
与否必须把握以下原则:1、当涨价幅度小于等于2.04%时,按原价出售可以降
低税负;2、当涨价幅度大于2.04%时,按涨价后出售可以增加税后收入。
例2:某公司出售一辆已使用过的汽车,该汽车原价为10万元,已提折旧2万
元。该公司制定以下几种定价方案:1、该公司以10万元出售该汽车;2、该公司
以10.2万元出售该汽车;3、该公司以10.3万元出售该汽车。
我们来对比一下不同方案的税收负担及税后收入。
方案1:该公司按原值出售免交增值税,公司实际取得的收入为10万元。
出售汽车取得的净收益=10-8=2(万元)
应交所得税=2×33%=0.66(万元)
公司此交易税后收入=2-0.66=1.34(万元)
方案2:该公司以10.2万元出售该设备,公司的收入和应交增值税如下:应
交增值税=10.2×4%×50%=0.204(万元)
公司取得的收入=(102-8)-0.204=1.996(万元)
应交所得税=1.996×333=0.6587(万元)
共交税金=0.204+0.6587=0.8627(万元)
公司此交易税后收入=(10.2-8)-0.8627=1.3373(万元)
设备涨价幅度=(10.2-10)/10=23<2.04%,按原价出售有
利。
方案3:该公司以10.3万元将该设备出售。
应交增值税=10.3×4%×50%=0.206(万元)
公司取得的收入=(10.3-8)-0.206=2.094(万元)
应交所得税=2.094×33%=0.6910(万元)
共交税金=0.206+0.6910=0.8970(万元)
公司此交易税后收入=(103-8)-0.8970=1.4030(万元)
设备涨价幅度=(10.3-10)/10=3%>2.04%,按涨价后出售
有利。
(三)从外单位取得旧固定资产后,是直接销售还是使用后销售的税收筹划企业
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旧固定资产,有可能因不适用或不需要而将其出售,具体采用何种
方式出售,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例3:N公司在清理贷款时,从N公司收回抵顶货款10万元的应征消费税的汽
车一辆。N公司以5万元对外销售。该公司有两个方案:1、不列入固定资产账户核
算,直接对外销售;2、列入团定资产账户核算,使用后再对外销售。
方案1:N公司得到汽车后,没有将其列入固定资产账户核算,也没有使用过,
直接对外销售,应视为销售货物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N公司应交增值税=5/(1+17%)×17%=0.73(万元)
N公司取得的收入=5-0.73=4.27(万元)
N公司应交所得税=0.73×33%=1.41(万元)
上缴税金合计=0.73+1.41=2.14(万元)
N公司销售汽车取得的净收入=5-2.14=2.86(万元)
方案2:N公司得到汽车后,将其列入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并实际使用后,再对
外销售。由于N公司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根据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
免征增值税。
N公司应交增值税为0;
N公司取得的收入=5(万元)
N公司应交所得税=5×33%=1.6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少缴税金0.49万元。
(四)旧固定资产转让期限的税收筹划
国家规定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
范围和条件的,可以享受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另外,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以及内
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的范围和
条件的,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但这些设备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督,监管期限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
等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企业应当补税,因此,企业尽量
不要在监管期限内发生国产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设备的出租、转让等所有权转移行为,
以减少税金支出。(s200506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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