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利用分散或联合经营的税收筹划技巧——分散经营的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二、分散经营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12]
某乳品厂隶属于某市商业局,由于计划体制、行政体制的束缚,该企业一直实行
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形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部分,牧场生产的原
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为花色奶后出售。
新税制实施之初,该企业在原有的组织形式下税负增加很大,因为依据新增值税
有关政策的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
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
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
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
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
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
以,纵观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
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金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
项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交税金。该企业1994年税负达到了10%以上,大大超过
实施新税制之前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995年伊始,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
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
前程序处理,即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
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这样处理,将产生以下效果:
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
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
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
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
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
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经过以上的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负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违背现行税收
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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