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应考虑依据的可靠性
录入时间:2003-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3信息】 某宾馆筹划方案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
78号)文件的规定。方案中,纳税人不能直观地理解该文件。从发文对象看,国税
函[2001]78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就专项问题的请示
给予的批复。虽然文件精神适用全国范围,但批复的是某一特定的涉税事项,其特定
要件并未在文件中交代。
正因为该文件没有交代适用的特定要件,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一些地方对类
似此宾馆的出租行为,其取得的承包费仍然要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被征收营业税后,
房产税自然就不能按原值来缴,而是需要按租金收入来缴纳;印花税也不能免掉,从
而使整个筹划失去了意义。希望《中国税务报》组织的这次讨论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
视,明确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特定要件。
另外,此种方案对该宾馆也有不利之处。因为筹划方案使该宾馆承担了不必要的
法律责任。一是要承担李某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二是要承担李某在经营中所
发生的如食物中毒、火灾事故等难以预料的法律责任。虽然该宾馆对其风险有所考虑,
但3万元的债务清偿保证金显然不够。一旦发生巨额赔付,该宾馆得不偿失;三是
还要应付李某在酒楼经营中存在的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卫、环保、街道检查以
及各项赞助等费用,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从现实中讲,许多承包人是愿意挂靠在大企业名下的,因为大企业从中收取了不
菲的管理费才予以承认。该宾馆为区区几个还不知真的能否实现的“税收净收入”
而有此做法,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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