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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价相同何以车购税有差异

录入时间:2011-04-27

【中华财税网2011-04-27信息】  不少准车主在购买私家车时为了图个方便省事,大多将纳税交费等一揽子事全交给汽车销售商。但是,你在图方便的同时,可能多缴纳了不少“冤枉”的税款,一些不应作为纳税的费用也可能被计算在纳税金额里。
  刘小姐买了一辆轿车,车辆价格为145000元,缴纳车辆购置税14529.92元。而她的朋友谢小姐购买同品牌同一款同一价位轿车,缴纳车辆购置税只有12393.16元,相差2136.76元。原因何在?
  原来,刘小姐在购车的过程中,不但支付了145000元(含增值税)购车款,还在该汽车销售店购买了工具用具款5000元,车辆装饰费15000元,车辆保险金5000元(汽车销售店代收,未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各项款项汇总后由汽车销售店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统一发票金额合计为170000元。
  国税局车购税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计算出的计税价格为(145000+5000+15000+5000)÷(1+17%)=145299.15(元),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145299.15×10%=14529.92(元)。
  而谢小姐在购车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倒是省下了一笔费用。除了支付给汽车贸易公司购车款145000元(含增值税),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国税局车购税窗口工作人员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计算的计税价格为145000÷(1+17%)=123931.62(元),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123931.62×10%=12393.16(元)。与刘小姐相比,谢小姐少缴车辆购置税2136.76元。
  刘小姐由于保险金5000元属于未使用委托方的票据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工具用具款5000元,车辆装饰费15000元由于与汽车同时销售,因而也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这几项并入款项正是刘小姐白白多缴2136.76元税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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