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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租房干个体,减税免税得实惠

录入时间:2009-04-13

【中华财税网2009/4/13信息】    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关键在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让老百姓有钱可以消费。近年来,国家为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施了一系列减税政策,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
  提高费用扣除额,增加居民收入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额由原来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提高费用扣除额,减轻了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住房租赁享受减免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住房租赁税收政策: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规章的形式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固定下来,促使全国大部分地区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最高限5000元确定,增加了个体经营者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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