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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奥运奖金应区分来源免征个税

录入时间:2008-08-25

【中华财税网2008/8/25信息】  我国奥运健儿在奥运会上勇夺金牌,战绩辉煌,奥运金牌奖金如何缴税成为近期向税务部门咨询的焦点问题。最近部分媒体报道:运动员因奥运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都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税收政策对此问题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为此,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的相关人员。
    税务人员告诉记者,奥运比赛运动员的奖金大致有三种来源:一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给运动员的奖金,二是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发放的奖励,三是由各企业提供的赞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部分媒体报道的“各种奖赏收入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是片面、不正确的。
    地税部门在此澄清:参赛运动员因奥运比赛获得的奖金,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应免纳个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奖金及奖赏收入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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