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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运冠军得奖后要注意理税

录入时间:2008-08-18

【中华财税网2008/8/18信息】  截止18日,中国代表团在北京奥运会上已斩获35枚金牌。不断增加的金牌也引发了人们对奥运冠军们能获得多少奖金的猜测。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中国代表团的奥运冠军们,在欢庆之余,别忘了清理自己获得的奖金,除国家体育总局的奖励可以免税外,省级以下机构和其他企业和个人奖励的物资和奖金均需缴个税。

  官方机构对本届奥运会运动员的奖励不缴税

  每一届奥运会上,国家体育总局都会对获得奖牌的运动员进行奖励,这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对于中国运动员获得的与“北京奥运”比赛有关的奖金和其他奖励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参赛运动员奖金和其他奖励收入,可以据此免缴个人所得税。2008年初,通过财政部门向中央申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明确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鼓励运动员为国争光。
  据悉,早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后,当时的国家体委决定,给每位奥运金牌运动员奖励6000元人民币。1988年汉城奥运会,国家给予每位金牌运动员1.5万元的奖励。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和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国家体委对获得金、银、铜牌运动员的奖金分别是:8万、5万和3万元。2000年悉尼奥运会,竞争更为激烈,国家再次规定:金牌、银牌、铜牌的获得者分别奖励15万、8万和5万元。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金牌奖则跳跃式的拉升至20万元;2008年北京奥运更将创下历史新高。
  据国家体育总局透露,北京奥运会的奖金额度将超过上届,对比悉尼奥运会时金牌奖金15万元的标准,按照每届递增5万元的等差数列计算,北京奥运金牌至少该奖25万元。

  县级以下单位及个人的奖励要按20%缴个税

  除上述奖励外,运动员所在各省市也会嘉奖为家乡取得荣誉的选手。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运动员接受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运动员接受的上述资金以及实物奖励和各类捐赠,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或者其他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一些机构和企业对运动员的单项奖金,也应该依法缴纳个税。比如,网球管理中心为了鼓励在2008奥运上有所突破,就已经制定了球员奖金再升15%的政策;燕京集团作为奥运水上项目的赞助商更是为中国运动员在奥运水上项目中所获奖牌开出天价:金牌100万元、银牌50万元、铜牌20万元。霍英东基金会也从1984年开始,给每位中国队的金牌得主颁发一公斤黄金,以及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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