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7-05-10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于1996年7月22日印发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
伟宏建筑队系个体户博钦山创办,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2002年5月1日,辽宁鞍山市伟宏建筑队承接辽阳市兴东实业有限公司一项总造价为850万元的建筑工程,按协议规定,伟宏建筑队须按照基本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图纸并负责工程施工及装横。伟宏建筑队委托辽阳市工程设计院工程设计师谢谷良设计该项工程的图纸,谢谷良为此取得收入30 000元。伟宏建筑队委托个体户潘学刚(未取得营业执照)负责工程装潢的油漆工作,潘学刚取得收入50 000元(含油漆材料成本),2002年8月,伟宏建筑队长期雇员木工杨仲兵取得工资1000元,奖金400元。
伟宏建筑队2002年度“应税所得表”反映本年度“本年应税所得”48万元。个体户潘学刚未建账,谢谷良、潘学刚的收入在辽阳市支付,杨仲兵的工资奖金在鞍山市支付。《鞍山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人,统一按营业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辽阳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率为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政策解读]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本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博钦山、潘学刚应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谢谷良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杨仲兵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没有扣缴义务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据此,博钦山应纳税额在鞍山市自行申报缴纳,谢谷良、潘学刚、杨仲兵应纳税额由伟宏建筑队负责代扣代缴,谢谷良、潘学刚的税款在辽阳市缴纳,杨仲兵应纳税款在鞍山市缴纳。
[计算说明]
有关博钦山、谢谷良、潘学刚、杨仲兵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博钦山应纳税额=480 000× 35%-6750=161 250(元)
谢谷良应纳税额=30 000 ×(1-20%)×30%-2000 =5200(元)
潘学刚应纳税额=50 000× 3%=1 500(元)
杨仲兵8月份应纳税额=(1000+400-800)×10%-25=35(元)
(注: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扣除相关营业税及其附加)
[案例]
[案情说明] 李爱平于2002年5月2日承包葫芦岛跃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李爱平年终按规定上缴20万元承包费后,其余成果归已。2002年葫芦岛跃进建筑工程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70万元,上缴承包费后,李爱平实际取得经营成果50万元。
姚长泉于2002年1月1日承包瓦房店岑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协议规定,姚长泉年终按规定上缴30万元承包费后、其余成果归已。姚长泉于2001年1月1日将该建筑公司法人执照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年终上缴承包费后,实际获得经营成果4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计算分析]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前例分析,李爱平、姚长泉应按“承包、承租所得”项目纳税。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李爱平应纳税额=(500 000-800x×8)× 35%-6750
=166 010(元)
姚长泉应纳税额=(400 000-800 ×12)× 35%-6 750
=129 890(元)
[特别提示] “暂行办法”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以上(含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