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出借车的筹划技巧
录入时间:2007-05-10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50号]。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
金鹏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承包给本单位职工A,按照承包合同规定,A每月上交承包费6 000元后,其余收入均归A所有。
2002年8月份,A取得运营收入9 200元,上交承包费6 000元后,实际收入3 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50号].
[分析说明] 根据《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姚政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A8月份应纳税额=(3200-800)×15%-125=235(元)
[案例]
B将自己购买的一辆小轿车挂靠金杯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从2001年8月1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B共取得运营收入75 000元,向雇佣的驾驶员C支付工资15 000元(月工资3000元),上交金杯汽车出租公司管理费5 000元,支付汽车油料费、维修费8 000元,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事故保险”费3 000元,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付财产保险费4 000元,支付养路费2 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50号].
[分析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B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①收入总额为75 000元;
②雇佣驾驶员的工资、管理费、汽车油料费、维修费、养路费、财产保险费等可在税前扣除;
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缴纳的“意外事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2001年8-12月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75 000-(15 000+1 000+8 000 +4 000+2 000)
=75 000-3 000
=45 000(元);
⑤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收入计算纳税,对于生产经营期不满1年的,应将实际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所得换算为全年所得据此对应找出适用税率,确保适用税率级次的准确。对月度中间开业或停业的按一个月计算。
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45 000÷5×12
=108 000(元)
⑥按全年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08 000× 35%-6 750
=31 050(元)
⑦实际应纳税额=31 050÷12× 5=12 937.5(元)
C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C受雇取得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每月应纳税额=(3000-800)×15%-125=205(元)
C8-12月份合计应纳税额=205× 5=1 025(元)
[特别提示] 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应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出租车驾驶员很难做到建账建制,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下(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标准、交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收额,按月征收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