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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试行年薪制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6-01-23

  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试行的年薪制,是指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上式说明,对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经营者个人的全年收入总额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
  例:浙江某石油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总经理每月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年终领取效益工资80000元,那么该总经理全年应纳税额:
  {[(5000×12+80000)÷12-800]×20%-375}×12=1798.33×12≈21580(元)
  倘若不是采取年薪制,那么: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800)×15%-125]×12+(80000×35%-6375)=60604-21625=27685(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采取年薪制节省个人所得税为27685-21580=6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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