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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尝试分开经营

录入时间:2005-02-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个体工商户为方便管理,灵活经营, 往往会出现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店铺的现象。人们习惯于把这种由夫妻二人共同 经营的店铺称为“夫妻店”。“夫妻店”从家庭的角度看,无论是二人共同经营还是 分开经营并无多大关系,但从节税的角度来分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与分开经营却存 在很大区别。   例:王某开设了一个经营水暖器材的店铺,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王某本人同时 还承接了一些水暖安装工程。王某的家庭每年可获得销售水暖器材净所得4万元,水 暖安装工程净所得2万元。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35%- 6750=14250元。   假如王某将店铺分别登记为销售水暖器材与承接安装工程两个店铺,并且注明经 营者分别为王某本人和其妻。假定总的经营净所得不变,那么,王某承接安装水暖工 程的店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1250=2750元。 其妻经营销售水暖器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30%-4250 =7750元。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750+ 7750=10500元。王某将店铺分开经营后,夫妻二人负担的个人所得少了 3750元。   不难看出,在“夫妻店”的经营模式下,在经营净所得较大的情况下,纳税人可 以采取夫妻二人独立经营的方法,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bu200502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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