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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定价”筹划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8-04-09

【中华财税网2008/4/9信息】 近年来,中国电信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生产进步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也日趋。名目繁多的促销手法让我们目不暇接。但我们看到,有一些运营商在做促销时,推出了“预交话费送手机”的业务。但是经过分析,我们发现这并不是一个很多的广告策划,因为它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税收。 
  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应缴纳营业税。假设某电信运营商承诺:一次性缴纳4500元赠送价值1500元手机一部。那么,企业收到的4500元话费当然要缴纳3%的营业税。对赠送的价值两千元的手机,也要视同销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企业只收到了4500元,但却要按照6000元的税基缴纳营业税。 

  如果我们改变一下广告用语,“同时购买手机和缴纳4000元话费者,享受75折”。这样就将手机和话费捆绑定价。同样是价值6000元的产品和服务,同样是收到了4500元,但此时,只需按照4500元缴纳营业税。另外的1500元却不用再缴税了。 

  我们看到,这里只是改变了一下广告用语,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但它却避开了一个重要的税收问题:赠送行为。我们把这种赠送变为折扣,就可以合法的享受税收减免。从这里也可以看到,纳税筹划真是奥妙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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