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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合作建房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3信息】 八、利用合作建房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 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成立“合营企 业”方式。两种方式因具体情况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 税务筹划的机会。   例如,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两企业约定,房屋 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2000万元,甲乙各分得 1000万元的房屋。可见,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 应以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计算营业税,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1000万元,甲应 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5%=50万元。但若甲企业进行一定的纳税筹划,就可免 缴这部分营业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 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 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 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 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可少缴50万元的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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