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合作建房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3信息】 八、利用合作建房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
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成立“合营企
业”方式。两种方式因具体情况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
税务筹划的机会。
例如,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两企业约定,房屋
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2000万元,甲乙各分得
1000万元的房屋。可见,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
应以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计算营业税,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1000万元,甲应
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5%=50万元。但若甲企业进行一定的纳税筹划,就可免
缴这部分营业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
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
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
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
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可少缴50万元的税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