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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供车行为收取车价款的营业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 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 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 物港务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 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 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 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 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导航站在我国境内航 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 业务。 (4)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 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搬家公司的搬家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案例268] [案情说明]2002年6月26日,庐山地税局在对金庐(赛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税 收检查时,发现金庐(赛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00年、2001年期间,将金庐(赛阳)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出租车作价给金庐(赛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后收取的车价款 697万元没有依法纳税,庐山地税局检查人员对金庐(赛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征营业 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并处以罚款。对此,金庐(赛阳)汽车服务有限 公司财务部长赖亚敏表示不理解。 [要求解答] 金庐(赛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否要交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税函发(1995)578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分析指导] 根据国税函发(1995)57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 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汽车出租公司采取供车形式即将本单位的运输车 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由公司 统一承担纳税义务。 对金庐(赛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的5%税率征收营业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又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金庐(赛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车价款应按“服务业”的5% 税率征收营业税,庐山地税局检查人员据此作出的处理是正确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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