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委托加工消费税核算技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品的抵扣技巧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4.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品的抵扣技
巧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
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
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按照国税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
税税款:
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⑦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⑧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已纳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
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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