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的核定与调整
录入时间:2009-02-26
【中华财税网2009/2/26信息】 所谓税制转让定价是公司集团内部及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相互交易结算价格,是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各国均要求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的制定应遵循正常交易原则,即要求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应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定价和分配。如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不同于正常交易价格,税务部门有权对其应税所得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有:
传统交易法:从比较交易项目的转让定价与正常交易价格入手,对不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从而调整应税所得,具体有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等。
交易利润法:从比较利润入手,以正常的利润来体现正常交易原则,通过将不合理利润调整为合理利润,来调整应税所得。具体有利润分劈法、交易净利润法等。尽管调整方法有以上两种,但各国一致同意传统交易法优于交易利润法,而可比非受控法具有优先地位。只有在无法用正常交易价格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时,才可用交易利润法。
预约定价制法:即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和财务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依据,并免除事后对内部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